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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文,“黑名单”制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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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作者:医微客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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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堪称“黑名单”制度,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 8 章 24 条,明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这也意味着一般违法失信情形将不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相关部门将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名单”管理。一旦被列入“名单”,除了将被实施行业禁入外,也不得适用告知承诺等基于企业诚信的便利措施,不得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采购项目等。

 

此次修订进一步缩短了公示期限。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 3 年后即可由市场监管部门移出。同时,明确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届满 1 年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既使失信当事人受到警醒,接受教育,确保有效惩戒,又保护了当事人信用修复权益。

 

按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三种情形,分领域、分条款明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

 

1、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危害人 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形之一,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 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 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生产经营未按规 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 生产、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肉类制品的;生产、销售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 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非法采购、加工野生动物的。 

     

  • 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疫苗)的。 

     

  • 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

 

  • 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婴幼儿 和儿童化妆品的。 

     

  • 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对不符合安 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 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认证的;出具虚假或 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的;未经认证擅自出 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 认证目录内产品的。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2、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之一,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 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的住 所、经营场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告 30 日后,仍无法取得联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 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

 

  • 被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恶意商标申请 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

 

  • 从事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 备案、资质、资格的。

3、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拒不履 行法定义务情形之一,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性质 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确认存在可能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 的隐患或缺陷,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产品,经责令召回仍 拒不召回,违反召回义务的。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第八条 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 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明确6项失信惩戒措施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 在审查登记注册、备案和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作 为重要考量因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任 职资格限制或者行业禁入措施。

  •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 不得适用告知承诺等基于企业诚信的便利措施。 

  • 不得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 

  • 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采购项目。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届满 1 年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一年的当事人, 在履行法定义务、整改纠错后,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修复。
不过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 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的。

  •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两次及以上的。

  •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禁止行业准 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此外,《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2015 年 6 月 26 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严重质量失信 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5〕289 号)、2015 年 12 月 30 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3 号公布的《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19 年 5 月 1 日国 9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 号公布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有关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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