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落实国采+平稳推进省级联盟采购+有序开展市级集采
【药品范围】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医保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釆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逐步做到应采尽采。积极探索“孤儿药"、短缺药的适宜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
【实施机构】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
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平台釆购。如果参与,应统一执行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和釆购结果,并参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执行。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釆购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范围以外,临床用量大、釆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竞争充分的药品,通过独立开展或依托“八省二区”药品价格和招标釆购省际会商联动机制、京津冀“3+N”药品医用耗材釆购联盟等省际协作的方式,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对国家和省级集采范围以外的药品,依托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联盟成员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的统筹安排,根据药品采购和使用等情况 共同编制采购清单、统一制定采购方案、统一釆集釆购需求、统 一执行采购结果、统一落实配套措施,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局轮值牵头的方式有序开展。
【完善竞争规则】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充分考虑全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情况和医药企业产能、价格、供应能力等因素,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
要明确采购质量要求,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不得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款。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 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 釆购量合并,促进竞争。
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釆购。挂网采购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 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集中带量采购 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
【优化中选规则】基于现有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患者和医药生产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采购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根据市场竞争格局、供应能力确定可中选企业数量,体现规模效应和有效竞争。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同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原则上仿制药与原研药和参比制剂的价差比控制在1.8倍以内、相同属性药品的价差控制在10%以内。中选结果应体现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家中选企业的约定釆购量,根据中选企业数量合理确定采购协议期。同时,为确保临床供应,医疗机构应依据规则确定1个备选供应企业。
中选品种使用不受费用控制、品规数、药事委员会等影响,不得“一刀切”
未在辽宁省挂网采购的中选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企业挂网采购。对于国家集采未选择辽宁省作为供货区域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以中选价格参与辽宁省集中采购的,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作为中选药品的备选供应企业。
医疗机构要确保中选药品顺利进院、及时采购,并落实约定釆购量。不得以费用控制、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使用。
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临床医师按通用名开具处方, 药学人员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确保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
医疗机构应将约定采购量按月均衡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药品、强制患者换药等“一刀切"措施。对于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应配备同品种备选药品,以确保临床供应有序。
对于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采购需求,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按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釆购药品。
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过评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相关政策由省医保局按国家统一部署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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