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1
作者:医微客调研团队
采购周期: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采周期保持同步。首次签订采购协议1年,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协议期不足1年,按比例确定)。
采购方式与采购要求
实行以量价挂钩为基础的价格联动。由采购主体综合参考历史用量、外省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等因素,从本市在用产品中选择确定下一个采购周期(1年)内协议采购产品及其数量,上海药事所汇总统计后供申报企业参考。
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冠脉球囊产品。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有外省(市)集采中选价产品的中选规则
1.协议采购量大于等于2020年“阳光采购平台”采购量的,申报价不高于外省(市)集中带量采购中位中选价。
2.协议采购量小于2020年“阳光采购平台”采购量的,申报价不高于外省(市)集中带量采购最高中选价。
无外省(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产品中选规则
1.协议采购量大于等于2020年“阳光采购平台”采购量的,申报价不高于按采购品种范围内同厂牌其他产品外省(市)最高中选价为基准依照本市比价系数确定的价格(以下简称“同厂牌比价”)。比价系数由采购品种范围内同厂牌各产品其对应的本市“阳光采购平台”有效议价的中位价确定,各产品比价系数在系统内查询。
本市“阳光采购平台”有效议价指2020年 12月31日有对应采购记录且发票已验收的有效议价价格。无采购品种范围内同厂牌其他外省(市〉中选产品的,以及无“阳光采购平台”有效议价的,申报价不高于同类型(半顺应性/非顺应性)产品外省(市)最高中选价(各类型产品外省市最高中选价在系统内查询)。
2.协议采购量小于2020年“阳光采购平台”采购量的,申报价不高于以“同厂牌比价”为基准在30%调整幅度内的价格。无采购品种范围内同厂牌其他外省(市)中选产品的,以及无“阳光采购平台”有效议价的,申报价不得高于同类型(半顺应性/非顺应性)产品外省(市)最高中选价。
方案还指出,申报价不符合上述中选规则的产品,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向市药事所提出备案采购申请,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供应企业自主议价采购,议价需同时符合本市现行医疗器械挂网议价有关规定。备案产品列入重点监控名单范围,市药事所将定期对外公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备案产品的采购情况。
新获得本市医疗器械统编代码的产品作为备案产品,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提出备案采购申请。
医疗机构报送需求的产品若在中选范围,对应采购需求量全部计入该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报送需求的产品若未在中选范围,对应的采购需求量作为待分配量,由医疗机构在中选产品中选择并确定采购量。
市药事所已通过自我审查的方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百度浏览 来源 :
版权声明: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医微客”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医微客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医微客”。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转载仅作观点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注册或登后即可发表评论
登录注册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