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近日发布该市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方案意见稿,计划组建“带联体”----即带量采购联合体,将遴选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部分药品(医用耗材)组织实施集采。
按方案,安庆市市属三级医院将作为带联体牵头单位,每个县域医共体原则上作为一个采购单位,整体纳入带联体,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这意味着,带量采购持续“下沉”、方式创新。未来碎片化的带量采购将成为药品主流发展趋势。
今年2月,国家医保局发布《2020年医疗保障工作要点》中指出,要建立常态化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加强组织支撑和平台专业化支撑,推动新的采购模式、营销模式、行业生态成为主导性力量。组织联盟地区开展高值耗材采购试点。鼓励、规范各地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和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高值医用耗材开展带量采购。
这意味着,国家层面的集采将常态化,同时,高值耗材也将进行全国带量采购试点;而地方层面的带量采购,也将围绕这些品种1)未过评的药品;2)量大、价高、竞争充分(应该是3个及以上算得上)高值耗材开展。
各省市级的带量采购从去年11月开始到12月,湖南、江西、河北、武汉、济南、濮阳、金华等地陆续出台方案或已经产生中选结果,采购的品种各不相同,无论是湖南的52个抗菌素,还是武汉的PPI、胰岛素,河北的两病用药,但还是符合上述提到的特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充分竞争,且大多是针对未过评品种。
福建省就在今年2月发布正式方案,按照进程,3月19日将公示中选结果。而今日,安庆市也于3月17日发布该市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方案意见稿。将遴选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部分药品(医用耗材)组织实施集采。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作为安庆地区该通用名药品品规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需采购的,可继续按中选价格采购。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实行零差价销售,不得组织二次议价。
实施范围:加入安庆市带量采购联合体(简称“带联体”)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要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
市属三级医院为带联体牵头单位,每个县域医共体原则上作为一个采购单位,整体纳入带联体,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采购原则上为一年,由带联体牵头单位根据招标谈判结果,与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供货协议。采购期内,国家和省实施药品带量采购的,执行国家和省带量采购结果。
药品(医用耗材)范围:遴选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部分药品(医用耗材)组织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国家和省组织谈判、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不纳入市级采购范围。
(一)集中带量,以量换价。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上报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的年度承诺采购量。整合公立医疗机构用药(医用耗材)需求,规范药品剂型规格管理,公布采购目录。按不低于公立医疗机构年度承诺采购量的60%确定带量采购总量。
(二)招采合一,保证使用。对中选品种,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确保一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需采购的,可继续按中选价格采购。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可通过省药采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实行零差价销售,不得组织二次议价。
(三)确保质量,保障供应。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配送。配送必须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按购销合同约定保证产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需求。如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要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以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四)及时付款,降低成本。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支付结算,降低医药企业财务成本。建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由医保基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货款,医保基金支付的采购药品费用从医疗机构预算总额中予以扣除。
(一)建立采购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机制。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建立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原则上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作为安庆地区该通用名药品品规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医疗机构给患者使用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非中选药品,应征得患者同意,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二)完善药品采购与医保基金协同机制。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额度。对于纳入市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在合规使用中选药品时,付费定额不变。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利用药品、耗材降价和替代使用腾出的费用空间,适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建立责任落实与保障使用协同机制。鼓励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医用耗材),将中选产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医保协议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产品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临床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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