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3月23日),广西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总共制定了15项重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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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基药医保目录药品的优先配备使用。各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鼓励其他类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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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集采药品以及谈判药品开始,对医保目录内药品按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探索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保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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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做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定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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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药、创新药,配合国家开展医保目录准入谈判。
附方案全文:
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政策措施,坚持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推动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减少交易成本、改善行业生态、规范机构用药、降低虚高价格,按照“腾笼换鸟”的思路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将腾出的空间用于支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以及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强化医疗服务、医保基金、药品价格监测监管,加快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全区人民日益增长的卫生健康需求,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以及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政策。
按照国家部署,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有序扩大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的品种范围,坚持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保证回款,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在做好药品带量采购的同时,通过落实国家组织耗材带量采购政策和参加区域性联盟采购等,探索开展高值医用耗材的带量采购工作。(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负责,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构建全区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和多方联动的采购格局。
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和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国家部署,做好统一编码、标准和功能规范等工作。加强对全国药品价格信息的采集,继续落实药品价格联动有关政策,分区域和批次开展挂网品种议价工作。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药店等积极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共同推动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积极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加快广西药品追溯监管平台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实现疫苗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全过程追溯,逐步覆盖所有药品,追溯数据社会公众可自主查验。
加强对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督促中标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负责)
按照国家部署,开展药品生产企业供应能力调查、评估、考核和监测,做好中标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工作。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禁止地方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指定配送企业。研究制定广西短缺药品储备管理办法,动态调整并公布广西短缺药品清单,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管理和调用机制。
支持我区医药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升短缺药品技术储备能力。建设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实现自动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等联合惩戒工作闭环,依法惩戒药品采购失信行为,完善市场清退制度。
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对于出现围标、串标等价格同盟或操控价格以及恶意断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取消其相关集中采购入围和挂网资格等措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分别负责,自治区药监局参与,分别负责为各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积极探索医保给予支持和约束的药品结算办法,实行药品集团采购货款预付周转金制度,不断强化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规定支付药品货款。不断探索更加高效的药品货款支付办法,努力通过完善平台功能,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实现药品货款集中支付结算。
加强采购药品货款支付实时监测,对各地市支付药品货款情况定期排名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医保基金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定期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在涉及医保审计项目中加强对医保支付药品货款、结算医药费用以及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的审计监督。(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审计厅、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支持我区有基础、有优势、有潜力的重点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进行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壮大一批有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强招商引资,积极引进一批区外医药龙头企业和战略投资者,提升我区医药产业整体规模和水平。
鼓励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冷链物流,试点推进药品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促进现代药品流通方式发展。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严肃查处药品采购中的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生产配送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限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违法给予特定生产配送企业优惠政策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
按照国家部署,对“两票制”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对药品企业税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核查和税收风险评估,对涉嫌偷税漏税骗税和虚开发票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税务稽查,并将违法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及时推送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投资促进局分别负责)
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在确保群众受益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三医”联动改革。2020-2022年,充分利用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等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的窗口期,每年进行调价评估,对符合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启动条件的稳妥有序调整价格,加大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力度,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持续优化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与“三医”联动改革紧密衔接。落实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政策,促进医疗新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
严格落实区域卫生规划,按规定落实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责任,并对中医医院给予适当倾斜。(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贯彻落实“两个允许”要求,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广西实际,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广西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办法,形成更加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模式,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鼓励和允许各地、各公立医院结合实际改革创新。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薪酬制度、主要负责人年薪制等薪酬激励制度。
落实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公益一类保障和专门绩效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公共卫生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切实提高工作人员收入水平。
鼓励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县(市、区)探索建立适应医共体建设的薪酬保障和激励新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内涵与薪酬制度衔接的具体办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自治区医保局参与)
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推动优化用药结构。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调整优化用药目录和处方集,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的优先配备使用。各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鼓励其他类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充分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作用,建立完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促进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宜。加强药房、临床药学学科建设,推动药学服务模式转变。
加强药师合理配备和培养培训,按规定开展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充分发挥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强化医师合理用药管理,依据疾病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合理开具处方。(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在考虑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基础上,从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以及谈判药品开始,对医保目录内药品按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相同剂型和规格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
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加大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质优价廉等方面的宣传,激励引导医生和患者使用。医师开具处方时,如通用名下同时有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需如实告知患者药品费用等有关情况,确保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的医疗机构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处方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有关部门要将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以及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含补充协议)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分别负责)
加快建立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继续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改革范围扩大至全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积极探索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保支付方式。
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采购合同、完成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对采取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方式付费的医疗机构,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年度定额支付标准。
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负责)
全面推行医疗保障智能监控,健全违约退出机制。开展建立医保基金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试点工作,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开展医保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过度医疗、不合理用药及其他违法违规并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落实并巩固医保基金市级统筹,积极稳妥探索推进医保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经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业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自治区医保局、银保监局负责)
继续做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定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地方实际,持续优化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公布等政策,逐步实现考核的精准化、信息化、常态化,并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有效衔接。
加强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中选药品可替代品种的配备使用监测。按照国家部署,贯彻执行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监测情况。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和落实医师约谈制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依托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药品采购平台,通过定期分析、综合研判、系统预警等方式,加强对国内外药品采购价格的动态监测。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药、创新药,配合国家开展医保目录准入谈判。综合运用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
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和对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价格政策法规宣传,依法严厉查处价格串通、价格欺诈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自治区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统筹资金支持医保部门开展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处方、医保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药品追溯、预算管理、税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探索实施药品采购、使用、支付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
大力推动医保基金监管、医疗服务监管等行业监管信息联通共享。按照国家部署,积极开展基于大数据的公立医院医保监督管理试点工作。(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税务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分别负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深化医改工作,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医改,进一步加大医改推进力度,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推进医改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督促落实。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要将各项主要任务纳入医改台账,及时跟踪和通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督促工作滞后的市县和部门加大改革推进力度;要会同各地各部门认真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医改宣传工作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举措,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新媒体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深化医改的重要意义,深入解读重要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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