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5
作者:医微客调研团队
今日(5月13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出台了《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零售药品交易实施办法》,对零售药品交易中的采购主体、议价方式、配送和结算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2020年4月30日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零售药店、医药电商企业、非公立医疗机构及采购联合体有采购需求可随时在零售平台上报名。采购方式包括委托议价和自主议价,交易价格不对外公布。
此外,要求采购方在配送(生产)企业上传发票后30天内通过零售平台支付全部药品交易款。
广东作为中国药店数量最多的省份,实行药店集采意义非凡
对于零售药店主动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相关要求,早在2015年国家层面就已经提及。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文件(简称904号文),提出“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
之后,在2017年的医改重点工作任务中,也提出了“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广东、上海、山东、浙江等省市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集采工作的。
而广东药店纳入集采,或许意义更加不同。据平安证券研报显示,我国药店数量最多的省份是广东省。2018年广东省的药店数量达到5.4万家,比第二名山东省多1.8万家。因此,广东的零售药店药品实施集采后,对药品零售的影响是巨大的。
2019年9月,广东发布通知,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线上交易。不过视乎没有激起太大的水花。
2020年4月15日,广东省药品采购中心发再次布通知,诚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等参加零售药品交易工作。报名时间:自即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采购方报名要求:包括零售药店、医药电商企业、非公立医疗机构及采购联合体等,可随时在零售平台上报名。采购方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近两年在社会医疗保险等方面无因严重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没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具有独立经营的场所。
药品采购方式包括委托议价和自主议价,交易价格不对外公布
生产企业所报价格是指供应给采购方的供货价;
不报价或者报价为零的品规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实际报价时,按最小制剂单位报价,其中口服制剂以最小单位(片、粒、丸、支……)计;注射剂以支(瓶)计;大容量注射剂以瓶(袋)计;外用制剂中的凝胶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支计;
所有品种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即0.0001),如超出小数点后4位,则四舍五入;
报价价格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下同)。
在药品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在药品交易过程中未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采购药品的;
在药品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药品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供应假药劣药的;
供应的药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药品安全事件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在药品交易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未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未按时或者不足量供应药品,造成采购方用药短缺的。
在药品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药品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因药品配送企业自身原因不配送药品,影响采购方正常销售活动的;
在药品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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