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2
作者:医微客调研团队
12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要求各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清单中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共有6个品种,侧重在应对解决生产供应端短缺问题,保障药品供应。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共有57个品种,侧重在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通过监测掌握药品供应和使用情况,及早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短缺情况发生。国家卫健委指出国家清单包括注射剂型48个、口服剂型10个(其中硝酸甘油包括注射和口服两种剂型),并根据短缺药品实际供应情况,将实行动态调整。
同时指出对于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此外,还要优化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结构,加大短缺药品储备力度。
以下为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军队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制定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以下简称国家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01
落实采购政策,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以保供稳价为前提,落实好国家清单中药品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按规定备案等采购政策,做到价格公开透明。在国家清单内,本地区已解决的短缺药品原则上执行原有采购政策。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应对,探索完善短缺药品集中采购、常态储备等工作,将国家清单药品生产供应行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评价和监管范围,做好国家清单药品监测工作,确保短缺药品供应工作平稳进行。
02
落实法律规定,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实施停产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接到相关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后,应当将停产品种、停产时间、停产原因、预计复产时间、省内供应和使用情况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适时将短缺药品停产报告情况向国家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和地方进行通报。
03
完善相关措施,强化短缺药品储备供应
省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梳理已纳入省级医药储备目录的国家清单药品的储备情况,定期向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通报储备品种。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医药储备管理部门,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短缺药品调用程序。引导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积极保障国家清单中药品的生产供应。
各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清单中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新疆、西藏军区保障部和各区域联勤保障机构,按照各省级联动机制统一部署要求,负责协调区域内军队医疗机构国家清单药品供应。
附件1:国家短缺药品清单
附件2: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附件3:______省(区、市)短缺药品停产情况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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