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7
作者:医微客调研团队
日前,天津卫健委网站公布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
● 对社会办医在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上不作规划限制。
● 在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考虑利用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 支持鼓励社会办医实现连锁化、品牌化、集团化发展。
●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举办大型综合性医院,尤其是优质高端型医院。
● 在本市试点实行诊所备案制,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
● 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方式来津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
● 社会力量与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合资合作共同协商新建的医疗机构,出资比例不作限制要求(国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对社会办医在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上不作规划限制。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在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考虑利用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支持鼓励社会办医实现连锁化、品牌化、集团化发展。(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举办大型综合性医院,尤其是优质高端型医院;对行政区域内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建民营”等形式优先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在本市试点实行诊所备案制,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完善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招拍挂、人员身份转换、无形资产评估等配套政策。(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方式来津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鼓励在津医疗机构引进国外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运营模式。依法对涉及外商投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核准事项简化优化,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支持合资医疗机构及社会办医面向国际市场和高收入人群开展医疗健康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政务服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社会力量与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合资合作共同协商新建的医疗机构,出资比例不作限制要求(国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公立医疗机构可为新建医疗机构提供人才、技术、服务支持并以此作为技术入股,鼓励新建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新建医疗机构执业。新建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等可由各合作方通过协商出资解决。新建医疗机构实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在眼科、口腔、骨科、妇产、儿科、肿瘤、精神、护理中心、医疗美容等专科及中医、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和大型专科特色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透析、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落实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定位。社会办医可以选择加入医联体,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综合力量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适度竞争。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参加远程医疗协作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上级医疗机构下转的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促进降低三级医院的平均住院日和运营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使其聚焦三级医院医疗主业,建立医疗机构间合理的社会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相互委托提供专业服务,实现区域内医疗资源共享,形成全社会医疗合作管理体系,有关服务协议可以作为社会办医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药企业等社会力量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学技术创新合作,搭建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平台。鼓励社会力量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建立新技术、新药品等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通过加强科教研用深入融合,促进医疗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社会办医与公办医疗机构合作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建设互联网医院,鼓励社会办医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支持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等服务。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与医联体开展横向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与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参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研究、联合测试和成果转化、规模化应用,以科技手段提高重大疾病的研究和诊治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结合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相关内容,明确跨部门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流程,设置内资医疗机构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设置中外合资医疗机构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时间)。加强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部门审批信息共享联动,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设置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实时受理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审批过程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审批部门及时将新办医疗机构专家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依法依规校验医疗机构,重点审查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多机构执业医师可以按实际执业情况按适当比例纳入所执业医疗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鼓励实行三级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允许先行登记不少于基本标准60%的床位并执业运行,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满前,应当完成所有核准床位数的登记。推动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点聚焦医疗质量安全等关键要素。(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推进护士区域注册管理,促进医师、护士有序流动、多机构执业。探索建立适应医师、护士多机构执业的人员聘用、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主导作用,指导医疗机构与在多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
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或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义组织的相关业务和人才培训,要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名额,并作为培训项目评价的重要内容。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实行医务人员兼职制度等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鼓励在职医师利用业余兼职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或自行开设诊所。公立医疗机构派至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薪酬待遇应予保证。(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医学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医师申报临床类高级职称时,适时取消对外语成绩的统一要求和对论文、科研的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面向社会组建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中纳入一定比例的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和社会办医人员。(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遴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推进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同等对待,并向社会办医适当倾斜。医学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一律不得对拟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制。(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医保部门要加强指导,为医疗机构改造信息系统提供支持和便利,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尽快为参保人提供服务。未能通过申请的,在3个月的评估期限结束后告知其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医保定点社会办医接入市医药采购中心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按规定程序开展采购,对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医保部门制定支付标准进行支付。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市定点医药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申请,不得将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作为定点的前置条件,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一律不得与定点申请挂钩。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医保部门加强监督执法和管理,不断完善总额控制管理,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基金安全。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政策开展全面规范清理,按照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一视同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优化医保定点前置条件,缩短申请等待和审核时间。(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社会办医信息系统对接,方便为商业保险患者就医提供一站式直付结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办医。(天津银保监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落实社会办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社会办医,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和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扶持。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资本以股权、债券、信托投资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融资。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积极探索社会办医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的政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社会力量可通过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市规划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切实贯彻“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建立监管主体的统筹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估和监管。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各级主管部门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社会办医的行风建设,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开展社会办医示范行动。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对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的制约监督作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违规出租承包科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建立举报投诉和受理机制,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各部门相关信息统一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对医疗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统一归集,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按国家要求制定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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