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1
作者:医微客调研团队
此前(5月21日),中央审议通过《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其中指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可见,甘肃省此番调整,也算是率先响应国家政策。
《诊疗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由甘肃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制定,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设立和扩大目录内诊疗项目范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编码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对确需新增诊疗项目的,应按相应规定程序申报,由省级统一批复立项后执行。
《诊疗目录》中项目价格为各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其中将不再设立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各定点医疗机构所使用的相关医用耗材应严格按照《医用耗材目录》进行统一管理。
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应结合当地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承受能力、财政补助、社会承受能力及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诊疗目录》中同级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最高限价。
《诊疗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将根据国家代码库更新情况,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开展映射对照等信息动态维护工作。全省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医保函〔2020〕268号)要求,督促和指导本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医保核心业务系统,完成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等信息业务编码在定点医药机构系统中映射和落地应用工作。
《诊疗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执行时间以各统筹区新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正式上线时间为节点,省管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兰州地区系统正式上线时间同步执行。正式上线后与本版目录不相符的政策及规定同时废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按要求做好公示宣传解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请各市州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百度浏览 来源 :
版权声明: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医微客”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医微客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医微客”。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转载仅作观点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注册或登后即可发表评论
登录注册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