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浙江省带量采购的开展形式、品种范围、限价要求、中选规则、期满接续等均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意见稿指出:
坚持省级统筹、省市联动、市级联合,分为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和市级联合集中带量采购两种形式,县级一般不得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和市级联合集中带量采购的政策、规则、程序保持相对统一。
在品种遴选上,国家、省级已开展的品种,市级联合集中带量采购不得重复;已有市牵头开展的品种,其他市不得重复。
药品:主要为用量大、金额高、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的品种,不包括谈判药品、国采药品;化学药品一般从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中遴选。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采。
同一品种可分组进行。化学药品一般分为原研药(参比制剂)和其他仿制药2组;其他药品视情分组,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
耗材:主要为采购用量较大、临床使用较成熟、分类目录清晰的品种,不包括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按进口、国产和在线交易等情况视情进行分组。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药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品种目录相同,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技术评审:系指组织专家对每个申报产品(同品种涉及多个品规或多个组套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个代表品)的临床使用疗效、质量可靠性、临床使用安全性、品牌认同度、包装质量与方便性、服务信誉等进行评审打分。每个品种按照同一分组内所有产品得分从高到低排名,根据申报企业数确定进入价格评审产品数,一般最多不超过8个。
价格评审:系指申报企业按代表品进行报价。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际最低在线交易价格和集采中选价。
采购周期内,如遇其他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价格和带量采购价格低于浙江省中选价格的,企业应主动申报,并调整中选价格。
1.药品集采: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根据有效报价(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的“单位申报价”)、报价降幅或综合评分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同通用名药品每组中选产品一般不超过2个;有多家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
2.耗材集采:允许同一分组多个产品中选,拟中选产品名额根据全省临床使用需求,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确定,最多不超过4个。其中,价格评审中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拟必选产品,其他产品根据中选名额按价格从低到高依次确定为拟中选产品。
3.价格评审中如遇同一分组中有2个及以上企业报价(降幅)相同时,按照技术评审得分高低、上年度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量、企业规模等因素确定。
约定采购量:药品一般为50-70%,医用耗材一般为60-80%
药品: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约定采购比例根据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药品一般为50-70%,医用耗材一般为60-80%,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其中,分组进行的约定采购量一般按照其上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份额分配。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分组进行的药品品种,如任意一组无中选产品,该组约定采购量可按照一定规则和比例被调整至其他组。
耗材:根据中选产品价格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约定采购量。其中,必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不得低于50%。必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按比例分配给所有医疗机构;其他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由医疗机构和申报企业通过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系统进行双向选择,相互匹配成功后,确定1个中选产品。
未参加市级联合集采的医疗机构,可以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采购中选产品,但须按照上述采购规则采购中选产品,分组进行的中选药品按照其采购份额进行采购,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中必选产品采购比例不得低于50%。
采购协议期:为12个月或24个月。若在采购协议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格供应和采购。
期满接续:采购协议期满后,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之后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
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及时审核,并足额支付合理医疗费用。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不得以费用、品规数、药事委员会限制使用,不得二次议价
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合理使用非中选产品,满足不同临床需求。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药品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用耗材结清时间不得超过90天。
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规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限制中选产品进院。严禁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以任何形式对中选产品进行再次议价。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及未按时结算货款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加强管理,并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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